邯郸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 邯政规〔2021〕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和《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冀政办字〔2020〕18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1-2022年本市辖区内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期:每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封山区域:邯郸市境内的所有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 三、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在封山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县(市、区)要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查扣火种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通信、报刊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要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负责群众转移;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应急管理部门要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杆的,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公职人员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政务[李2] 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第一起火灾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结果。 九、各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在封山防火期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市、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切实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十、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邯政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承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已进入关键期,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尽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野外用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当前全市正值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已进入高火险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全市所有林区、林地、草地、耕地、山地等野外区域划定为禁火区。 二、禁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进入; (二)吸烟、乱丢烟头、乱丢火种、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烧荒、燎地边、烧秸秆、烧茬子、焚烧垃圾、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三)其它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1709个监控摄像头,已对全市各林区、草原、景区、山头、地头、坟头、村边、路旁等所有野外区域实现全覆盖,“天眼”将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视监控,发现野外用火行为立即视频取证,通知辖区公安机关。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违法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森林、林木、草地、景区、自然保护地等管理、经营单位及各野外作业单位要落实防火主体责任,严防火灾隐患。全体护林员、网格管理员要切实履行网格区域管护责任,严控火源火种进入防火区,发现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及时制止、立即报告。村镇网格监管责任人要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对因监管不力引发火情火灾的,依法依规逐级追责问责。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单位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野外违法用火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规守法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用火、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弘扬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精神,积极举报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森林草原火灾事件发生。对举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张家口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布202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2月3日至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冬奥赛事核心区、重点廊道、国有和乡村林场、集中连片工程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地、市县林区内所有公墓(散坟)、一级防火县区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管制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重点林区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准许入山的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 六、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痴、苶、呆、傻等特殊人群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必须及时逐级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并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科学指挥、专业指挥的要求,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林草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县监察部门要根据《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秦皇岛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21〕第14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2021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森林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级政府要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六、各级政府、单位、协会、团体在封山防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需向本级森林防灭火部门备案,并做好参与、参观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七、在封山防火范围内违规用火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八、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了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公安、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雄安新区 河北雄安新区森林草原防火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雄安新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每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为新区境内所有林地及白洋淀湿地内的芦苇草甸分布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淀区;(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爆破作业;(六)其它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用火行为。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分子。对于防火区域内未经审批的违法用火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监护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好监护责任,此类人群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由监护单位和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严禁阻挠防火执勤人员工作,妨碍森林草原防火管理的行为。阻挠防火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春节日益临近,是火灾高发期、易发期。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特此公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